【政协委员】
政协委员的产生和任期
政协章程规定,每届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协商,最后经过表决确定;每届政协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并表决确定。
政协章程还规定,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本届任期内,经过协商决定,有权根据需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
各级政协委员的任期与所在委员会的任期是一致的。因此,政协委员的任期都是每届五年。
政协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政协委员所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是参与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每一个政协委员,都可以通过政协的各种会议(如全体会议、常委会议等)、组织(如各个专门委员会等)、活动(如调查、视察等)以及提案、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参加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大事务的讨论,参与政治协商;对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实行民主监督。
在政协组织内部,政协委员有对会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在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通过决议和议案时有表决权,在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协委员还具有声明退出政协组织的自由。
政协委员享有以上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有: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本会决议、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和上级委员会的全地区性决议;对于本会全体会议或常委会议的决议,可以保留不同意见,但必须坚决执行。政协委员如果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委会的决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常委会有权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委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