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阳江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02年2月6日阳江市政协三届十七次常委会议通过,2008年9月9日阳江市政协五届七次常委会议修订,2012年4月18日阳江市政协六届二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及《政协阳江市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参照《政协广东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人民政协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为维护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合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
第六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书面报告提案收集和审查情况。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阳江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本届各次全体会议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抓紧落实。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者与承办单位座谈,或者组织委员实地考察。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主席会议推荐重点提案,做好重点提案督办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
(六)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书面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学习和研讨,推进提案工作信息化建设。
(八)组织评选表彰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
(九)加强对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加强与各地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与交流,接受上级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对提案应有重点地邀请承办单位进行座谈,或者组织专题调查,推动办理工作;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继续督促办理,促进落实。
第九条 加强与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驻阳江机关以及各有关承办单位的联系,促进提案办理;加强与委员、各民主党派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听取意见,改进工作;加强与政协阳江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和配合,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一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者发出的文件,由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提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阳江市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全体会议期间可以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及其他界别,可以本党派、团体、界别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三)政协阳江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四)政协阳江市委员会香港、澳门、驻外、县(市、区)联络组可以联络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按照“严肃性、科学性、前瞻性、可行性”的原则,围绕国家大政方针、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谋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内容要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应列于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全体会议期间以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要标明组别,由小组召集人签名。
(四)提案应按规定的方式和格式提交。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每年十月至次年政协全体会议提案征集截止时间提交的提案,作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处理,每年政协全体会议提案征集截止时间之后至当年九月底前提交的提案,作为闭会期间的提案处理。提案者应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政协有关会议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国家明令禁止的;超越市属权限解决范围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或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本人、亲属或者朋友解决个人问题的;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指名举报的;无实质性内容、建议笼统的;一案多事,难以确定主办单位的;对已解决事项重复提出提案的。
第十七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和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和协办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当向提案者说明情况。所提意见和建议可以适当方式送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或参考。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应作为建议案提请主席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九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办。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通过召开承办单位会议集中交办;闭会以后的提案,随时交办。承办单位对办理主体有异议的,应当在提案交办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案委员会提出调整意见。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阳江市委有关部门、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阳江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政协阳江市委员会有关部门、中央和省驻阳江单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驻阳江机关,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承办单位”)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提案者。
(一)承办单位对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办理答复。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在四个月内办理答复,确属问题复杂、办理难度大的提案,须商提案委员会同意延长办理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须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对确实不可行、不予采纳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办理复文直接寄送所有提案人,并抄送政协阳江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市委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市委办公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中央和省驻阳江单位承办的提案,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驻阳江机关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隶属管理的上级有关部门。
(二)涉及两个和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若主办、协办单位对提案办理有不同意见和分歧,主办单位应及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予以协助。
(三)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的情况,参与提案的落实。
(四)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协商落实提案的措施,并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委员联名提案,只征询第一提案人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的办理和答复。
(五)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必要时可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承办单位、定期联络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二条 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和其他重要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主席或副主席审阅,并建议主席、副主席对部分重要提案作出批示或牵头督办。
第六章 重点提案的产生及督办
第二十三条 重点提案是指提案委员会从当年立案的提案中,遴选出若干件事关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重点提案须具备的条件:
(一)提案内容是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本市贯彻落实的重大问题,本市的重要事务,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党政部门尚未注意到而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提案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透彻,建议有可行性或具前瞻性。
(三)提案经办理落实,预期可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对本市宏观决策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二十五条 重点提案的产生程序:
按照重点提案须具备的条件,在充分听取市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初选出若干件,提交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进一步遴选后,报政协阳江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委员会应当就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加强与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第二十六条 提案的督办在主席会议领导下,由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各专门委员会予以协助。倡导和鼓励提案者以各种方式参与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七条 重点提案,由中共阳江市委员会、阳江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政协阳江市委员会主席会议进行督办。督办工作由领衔督办的市领导牵头,可以采用政协组织、提案者、有关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形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考核和表彰
第二十八条 政协阳江市委员会每年组织开展优秀提案评选及表彰活动,在全体会议上表彰优秀提案。
第二十九条 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一)提案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经济社会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谋策。
(二)提案符合“严肃性、科学性、前瞻性、可行性”的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实事求是、内容充实、表述清楚、分析透彻、建议具体、可操作性强。
(三)提案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第三十条 提案办理工作的评价考核在每年12月进行。评价考核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协办公室组织实施。市委办公室会同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各人民团体及市法院、市检察院、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驻阳江机关提案办理工作进行评价考核;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和省驻阳江各单位办理工作进行评价考核。市政协每年对考核结果优秀的承办单位进行表彰。
第三十一条 优秀提案和先进单位的评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政协阳江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政协阳江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