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阳江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协委员参加会议活动的规定
作者:admin 编辑:管理员 来源: 点击数:17953 时间:2013-01-19
政协委员是政协开展工作的主体。为进一步规范政协委员参加政协会议活动行为,切实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按时参加政协例会。例会制度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政协委员要按时参加全体会议,政协常委要按时参加常委会议,会前要认真做好相关准备,会中要积极履行职责。
二、积极参加政协活动,主动参与专委会工作。市政协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所组织的学习、视察、调研等活动,政协委员都应按通知要求准时参加。在活动中要主动地发表见解,积极献计献策。每位委员应根据自己的工作岗位、专业特长和意愿,加入某一专门委员会并参加经常性的活动,完成专委会交办的任务。
三、认真负责地撰写提案。每位委员都要重视运用提案这一最直接、最有效的参政议政形式,按照提案工作条例,每年至少提出一件较高质量的提案。
四、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是人民政协的重要职责,也是委员的权力和义务,每位委员都要关注社会的“热点”和“难点”,了解群众的愿望和呼声,每年至少书面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
五、积极维护政协形象。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活动,必须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责,遵守活动纪律,以自己的言行维护人民政协的形象。
六、自觉履行请假制度。委员接到政协组织有关会议活动的通知后,要积极主动参与,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和缺席。委员因公、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会议活动的,应履行请假手续。
依据政协章程的组织和纪律原则,对接到会议(或活动)通知、无特殊原因又不经请假批准的,委员累计两次缺席全体会议或连续三次不参加政协活动,市政协常委一届内累计三次缺席常委会议,均视为自动退出政协阳江市市委员会和自动辞去常委职务,履行有关组织程序后分别给予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和市政协常委职务,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七、要切实保障委员履行职责的权利。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和组织的调研视察活动中,委员有提出批评、建议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阻挠、打击报复或受到其他损失的,市政协要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
本规定自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