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车辆由行政科统一管理,各专委、科或个人公务用车,由行政科统筹安排。
2、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同志如确实因病行动不便或急事用车,在保证公务用车的前提下由行政科酌情安排,并报秘书长批准。
3、凡未经请示秘书长批准私自用车者,除要按规定补交费用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如发生事故,一切经济损失由私自用车者承担。
4、注意搞好车辆保养。司机要经常检查车辆机件状况;保持车容整洁卫生;司机在用车前后,特别是出长途车之前,务必亲自对车辆进行检查,以确保行车安全。
5、凡维修车辆,必须先到行政科办理报批手续,经鉴定小组(鉴定小组组长莫起焱,副组杨诺尔,成员谢家红、李宗建、钟以逊)提出预算方案,报经秘书长审批后,才可送车进定点厂家维修,并由鉴定小组和财务人员负责验收结帐。公务在外的车辆,如确需维修或换零件,要经随车领导同意或随车工作人员证实,才可按规范程序办理费用报销。